卷二?練膽氣第二·第三十四.禁爭毆
作者:戚繼光自己軍士頭目,兩相斗毆,不論曲直,各捆打,然后查其所由加治。若軍士與非管隊總,隊總與非管旗總、車正,旗總、車正與非管百總,百總與非管把總,把總與非管千總爭毆者,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,然后另剖曲直,若與本管爭毆者,以毆父母論,定行軍法從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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